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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当,最后吃亏的还是债主

2015/10/29 8:49:33点击:

  讨债不当,最后吃亏的还是债主!债务人欠钱不还,甚至恶意欠钱不还,虽可以上升为道德上的问题,甚至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债权人讨债时,若不注意方式方法,后果可能会比“老赖”更为严重。近日,长期经办暴力讨债案件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卢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老赖’欠钱不还虽对债权人造成了严重影响,但法律绝不允许债权人用非法的手段向其讨债。”他说,在面对债务人恶意欠款时还真要克制自己,讨债过程中如果不注意方法,比如债权人随便踢了一脚,要是踢坏了债务人的东西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案,这一脚要是踢在债务人身上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案;不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就私自进入他家,还可能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


  因讨债不当构成犯罪的案例不少
  日前,记者在采访时得知,仅去年,因讨债不当而构成犯罪的案例,市区就发生了100余宗,涉及的罪名也层出不穷。

  ·故意毁坏财物——讨债争执过程中砸烂债务人家中物品:去年3月18日20时许,张某夫妇伙同朋友到欠钱不还的吴川梅菉街道广沿南四街某号的李某家中,因追讨债务未果并发生争执,张某夫妇气愤之余动手砸烂了李某家中的洋酒、电扇等物品,后经鉴定这些物品价格为6611元,最后警方以故意毁坏财物案对张某夫妇进行立案处理。


  ·非法侵入住宅——追讨债务搬走债务人家中物品:去年5月7日19时许,事主杨某向赤坎警方报警称,其由于欠下债务没有归还,债主儿子带领20多人强行将其家中的所有财物搬到了其他地方,使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案经过检察院介入咨询后,由赤坎公安分局以非法侵入住宅案立案处理。


  ·非法拘禁——讨债不成限制债务人自由逼迫还钱:去年9月27日17时,吴某向家住霞山区解放东路的欠债人邓某讨债未果,其后将邓某先后强行带至一家养猪场和霞山区友谊路某宾馆内,并拿走邓某的手机防止其与外界联系,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达13个小时,民警将吴某抓获后以非法拘禁案立案。


  ·绑架——讨债不成绑架他人。今年1月18日下午3时许,事主陈某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警,称当天中午12时许,尹某等3人在赤坎某楼盘9栋地下停车场被人绑架,虽然自己已向绑匪汇去了赎金364700元,但尹某等3人仍然去向不明。警方成立专案组后马上进行深入走访和咨询,并于1月22日23时许,在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和茂名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在茂名市某宾馆903房将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3名人质也安全获救。该案其实是因为欠债纠纷而引发的暴力讨债,最终债主付出了构成犯罪的代价。


  ·故意伤害致死——讨债不成将人杀死:今年1月25日16时许,遂溪黄略镇某村树林内发现一具男尸,后经咨询,被害人陈某曾于2012年底的一天曾被3名男子以讨债未果为由,控制其人身自由,其后3名男子将陈某带走后,陈某便一直失踪,直至今年1月25日尸体被发现,经法医检查发现陈某是被故意伤害致死。


  暴力讨债可以避免

  卢瑜称,暴力讨债往往发生在朋友熟人之间,这些民间借贷各有特点。据他分析,一种情况是朋友间相互帮忙而又碍于面子没有写下欠条,最终导致了讨债难;第二种是债务人贪小便宜,通过借钱存银行吃利息,到期赖账只还本金给借款人;第三种是与朋友合作搞生意为名,最终生意亏本还不起钱;四是有偿帮人办事,最终事情办不成,导致双方发生矛盾。“这些情况发生后,债权人由于拿不到钱,找不到人,种种暴力讨债的情况便随之发生。”卢瑜说道。


  对此,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怀海律师表示,债权人虽有百般委屈,但法律上绝不允许使用暴力讨债,即使委托第三方进行讨债,除了律师之外,第三方不能进行有偿追讨。他建议,正常的讨债应走法律诉讼程序,在这之前,当事人要对债权债务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找到充分的证据,到法院立案,由法院来裁决。


  “使用暴力讨债会让事情变得更复杂,往往达不到讨债的目的。”林怀海称,在当初借钱时,双方最好签下借条借据,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在发生讨债难情况时候,最好先通过熟人,亲朋好友或有威信的人,进行正常追讨,但不能进行有偿追讨。实在解决不了时,就通过法律手段。”


  卢瑜说,很多暴力讨债的人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此即便对对方采取极端措施也不未过,但法律绝不允许用非法手段进行讨债,暴力讨债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钱没讨回来,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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